来源时间为:2028-11-6
一年一度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投票活动开始啦!以下参评案例是从各地推荐的案例中精心挑选出来的。快快呼唤小伙伴儿们参与投票吧!
投票时间:投票3月28日23:55截止。
投票方法:多选,最多选择10个案例。
投票规则:每人只能投一次。
除投票外,本次活动特设专家评审组参与,综合投票结果与专家投票意见,最终选出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共10件。
发布方式:获选典型案例将作为2022年度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进行发布。
1.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NIKE”“得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516216号“NIKE”商标,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足球鞋”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第31033869号“得物”商标,是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第35类“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021年11月12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北京百荣世贸商城市场内某摊位销售涉嫌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经查,2021年10月,当事人支付1600元,从上门推销人处采购100双鞋,存放在库房内。至2021年11月12日被查,当事人以平均每双20元的价格销售5双,库房内发现带有“NIKE”商标标识运动鞋95双。上述运动鞋及鞋盒上有“NIKE”,经商标注册人鉴定为涉嫌侵权商品。同时,当事人销售的侵权运动鞋内附有“得物”鉴别证书,写有“经鉴别师鉴别为全新正品”字样,且印有“得物”二维码。经“得物”APP运营方上海识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鉴别,上述证书非该公司出具或授权他人出具。
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月5日,该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运动鞋95双,罚款3万元。
2.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4203958号“
”商标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壳”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1月6日。第21534095A号“HONOR”商标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在第9类“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第21886212号“
”商标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屏幕”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7日。第10535258号“
”商标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第9类“手机外壳;手机套”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3年09月13日。第20548525号“
”商标、第12861490号“
”商标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手机屏幕”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8月27日。
2021年10月,辽宁省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鞍山市公安局食药侦支队移送案件材料,对当事人铁东区小张通讯配件商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事手机配件销售业务,涉案商品包括手机电池、总成、触摸屏、后盖等多种手机配件1795个,涉及多个品牌注册商标。当事人承认扣押的涉案配件进价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涉案配件均非上述品牌公司生产或委托生产。根据公安移送的刑事侦查卷宗、销售流水账本,经当事人核对,违法经营额65798元。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3月19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权手机配件及违法所得,罚款26.3万元,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G1407263号
商标是PSGGemanyGmbH(德国PSG公司)在第7类“隔膜泵”等商品上的国际注册商标,经过领土延伸至中国,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1日。
2021年8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海良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台组装完毕,贴有
标识及德国PSG公司厂名、厂址信息的四元柱塞隔膜泵。经询问,该台泵为当事人自行组装生产,产品标签为其自行打印粘贴。经调查,当事人为德国PSG公司产品经销商,2021年3月起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将自行设计开发的外壳、底板、法兰等配件与联轴器、电机以及原厂泵头等主要部件组装生产为整机成品,并在产品上加贴与
商标近似的
标识。执法人员分赴上海市松江区、金山区和江苏省苏州市、淮安市等地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组装生产侵权隔膜泵46台。相关隔膜泵产品经国家泵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测为合格。
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8月26日,该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隔膜泵及违法所得,罚款162.7万元。
4.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简介】
第75811号“HEAD&SHOULDERS”商标、第972592号“PANTENE”商标是广州宝洁公司在第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7年6月1日、2027年4月6日。第25183389号“爱生活”商标是苏州绿叶日用品有限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7月6日。
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市民举报,称辖区内上海甬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制造的爱生活、海飞丝、潘婷等商标标识均无授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此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无法提供商标印制委托人的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文件,也未能提供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印制授权书等材料。现场查获各类注册商标标识70箱,各类商标标识36万余张,印刷机1台,全自动模切机1台,封模机1台。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数量巨大、涉嫌犯罪。该局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2022年10月28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5.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4326321号
商标是派克埃迪亚流体连接件(沈阳)有限公司在第17类“非金属软管;非金属套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1月6日。第207891号
商标是沈阳第四橡胶(厂)有限公司在第17类“胶管”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14日。
2020年10月21日,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徐州东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标有“ISR
?”“飞宇?”等标识的高压钢丝缠绕胶管,经
和
商标注册人鉴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周某举声称涉案商品为已去世的王某义委托其暂存的,但未能证实。由于侵权商品没有标价,也没有销售,办案机关参考市场价格确定侵权商品价值为611482.2元。另查,当事人曾经入股开办徐州卓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徐州舜隆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过,其间从事高压胶管等销售业务,具有经营高压钢丝缠绕胶管的便利条件。
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侵权行为。2022年5月13日,该局依据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6.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爱马仕(HERMES)”“LV”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材料,称余杭区良渚街道深红女装店通过网络销售涉嫌假冒商标的服装,涉及品牌有“BV”(BOTTEGAVENETA)、“爱马仕”(HERMES)、“LV”“古驰”(GUCCI)、“香奈儿”(CHANEL),“普拉达”(PRADA)、“雅凡蒂”(AVANTI)、“巴宝莉”(BURBERRY)等。
经查,名为“原单工坊欧美真丝女装”在直播中展示并销售上述品牌服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该店铺涉嫌以直播方式销售假冒奢侈品品牌商品,并以购买人支付邮费(链接名为邮费,实际支付的是商品货款)的方式逃避监测。
2022年6月8日,余杭区公安分局、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直播地及仓库,现场查获大量涉嫌假冒国际知名品牌的服装产品及商标标签。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委托包括“LV”在内的8个品牌商标注册人或授权代理人对涉案服装予以鉴别,结果均为假冒商品。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以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产品,店铺累计销售额近1600万元。2022年3月21日,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余杭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上下游2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捣毁窝点4处,现场扣押各类侵权标识、产品数十万件,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
7.浙江省衢州市巨能电源有限公司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5516321号
商标、第13667119号
商标为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在第9类“太阳能电池”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分别至2029年7月13日、2025年4月13日。
2021年3月,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转来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衢州市巨能电源有限公司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浙江绿源电动车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自2018年起擅自将
与
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利用模具打码到其从江西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光板电池上,并委托龙游昊宇制品厂和高家镇高安纸箱厂制作印有上述商标标识的纸箱,用于包装其打码制作的电池并销售。经确认,查实当事人销售印有绿源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的电池的货值金额为263250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2022年1月21日,该局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电池、包装纸箱及印刷模具,罚款50万元。
8.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第10487